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月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謝祖慈 被 上訴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