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 上 訴 人
-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鳳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璁律師
- 江明軒律師
- 複 代理人
- 鍾禹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祖慈
- 被 上訴人
-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松鑌
- 訴訟代理人
- 李書孝律師
- 李宗哲律師
- 複 代理人
- 何一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
二、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上訴人係以其於民國106年2月22日簽發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已無兩造間於106年2月22日簽訂之保證本票授權書(下稱系爭授權書)所約定之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被上訴人則就抗辯系爭本票有系爭授權書約定之本票債權存在,並就本票債權即損害賠償債權提起訴訟,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後,經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4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此為兩造所不爭。是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本件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前開事實尚應釐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