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黃凱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瑂 訴訟代理人 黃韋菱 蔣依庭 被 上訴人 郭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月18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