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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8號

退還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
王耀羚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退還109年度訴字第233號所繳納之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退還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800元等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3號訴訟事件即本件聲請人與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為109年度訴字第233號第一審判決,經於109年6月4日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即該案原告並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自不得聲請退還其已經繳納之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且查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或因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之情形存在,故原告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之全額20,800元,自無可准許,應予駁回。又前揭確定判決業已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聲請人應依法向應負擔裁判費之人請求,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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