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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2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丁文洲
相對人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桂垹
相對人
邱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七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壹佰萬元壹張,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 條規定自明。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5 期面額新臺幣100 萬元債券1 張,核與本院因107 年度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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