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曾菀婷 被 告 明洞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慰撫金及將宣傳廣告下架,其中返還不當得利及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6 萬1,111 元(計算式:2,161,111+ 500,000=2,661,111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433 元;另將宣傳廣告下架部分,係主張被告侵害其肖像權,乃基於人格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4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