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陳智霖 相 對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