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10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080號
- 原告
-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葉
- 被告
-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 萬8,7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8,5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4 萬8,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