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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10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被告
良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 萬8,7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8,5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4 萬8,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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