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宋家瑋
- 原告黃騰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 告 黃騰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沐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商業銀行)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5316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中,就日盛商業銀行分得超過其抵押權擔保範圍新臺幣(下同)840 萬元之分配款(計算式:10,963,516-8,400,000 ),及發還林沐樺505,903 元分配款部分,均應予剔除,並改分配由原告及訴外人黃柏鈞、黃宜君、莊承恩、被告等五人公同共有。是以,本件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613,884 元(計算式:2,563,516 ÷5 +505,903 ÷5 ,元 以下四捨五入),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3,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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