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5號
- 聲請人
- 嚴立婷
- 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相對人
- 愛寶寶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愛寶寶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