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 告 拓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拓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菊 被 告 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賢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 萬3,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21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8,715 元(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