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 告 林景福 呂國權 被 告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被 告 趙嘉彥 王碧娟 嚴宗瑛 張祐菁 魏登科 吳明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4,37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