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
- 原告
-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繼華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 被告
-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貞
- 被告
-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2萬8,696元(計算式:
10,822,400+306,296=11,128,69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
萬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