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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黃淑貞

  • 原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被   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2萬8,696元(計算式: 10,822,400+306,296=11,128,69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 萬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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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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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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