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被 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2萬8,696元(計算式: 10,822,400+306,296=11,128,69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 萬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