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利明献 訴 訟代理 人 葉健中 被 告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16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