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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16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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