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葉健中
- 被告
- 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16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