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蕭志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吳上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