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1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蔡玉葉、陳逸亮
- 原告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9,2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9,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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