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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許品逸
  • 法定代理人
    陳巍浩

  • 原告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胡秀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   告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巍浩 被   告 胡秀合 莊鎮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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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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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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