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 告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巍浩 被 告 胡秀合 莊鎮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