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1號原 告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聖勻 被 告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吉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