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1號
- 原告
- 林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蔣子謙律師
- 被告
-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昇億
- 被告
-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昇億
- 被告
-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聖勻
- 被告
-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吉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