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3號
- 原告
- 羿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龍
- 送達代收人
- 江曉智律師
- 被告
-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啟峰
- 被告
- 萬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4,0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1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