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 告 羿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龍 送達代收人 江曉智律師 被 告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 被 告 萬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4,0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1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