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463 元(肆佰柒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3 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