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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華福安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463 元(肆佰柒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3 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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