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 告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被 告 全利工程行即郭文生 郭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