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代 理 人 沈榮泉 相 對 人 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