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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被告
大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4,01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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