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 告 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曹國駿 被 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9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