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6號
- 原告
-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奕嘉
- 被告
-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東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8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