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822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