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9號聲 請 人 喬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得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