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 告 元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傑義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魏士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