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1號
- 原告
-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門重
- 訴訟代理人
- 呂文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蔣子嫣律師
- 被告
- 長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玫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0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