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9號原 告 王肇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卜常、阿卜肉品商行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