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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3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告
周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希勤
被告
政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1萬元(依原告陳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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