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 告 周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希勤 被 告 政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1萬元(依原告陳報),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