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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0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告
楊証傑
被告
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35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0% 股權為其所有,據此請求撤銷本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468 號及706 號裁定為執行名義之拍賣程序,則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352 萬元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2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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