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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告
申邦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中大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五股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4,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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