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4號原 告 宇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涵吟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56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10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