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4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勛建設有限公司、王賀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17,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17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1,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