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5號
- 聲請人
- 蔡惠閔
- 聲請人
- 蔡惠雯
- 聲請人
- 蔡吳翠娥
- 相對人
- 皇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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