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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6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5號

聲請人
蔡惠閔
聲請人
蔡惠雯
聲請人
蔡吳翠娥
相對人
皇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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