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0號
- 原告
- 柯朝枝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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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https ://www.relieved.com.tw/track23.html」網頁上以「富商騙色正妹糾惡狼」為標題之不實文章移除下架,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人格權侵害之除去請求權,核屬非財產權訴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