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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0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告
柯朝枝
被告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https ://www.relieved.com.tw/track23.html」網頁上以「富商騙色正妹糾惡狼」為標題之不實文章移除下架,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人格權侵害之除去請求權,核屬非財產權訴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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