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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4號

原告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秉龍
被告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隆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9,7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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