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4號
- 原告
-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秉龍
- 被告
-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正隆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9,7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