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4號原 告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秉龍 被 告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隆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9,7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