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6號原 告 阮語豔 被 告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效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