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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告
阮語豔
被告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效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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