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4號原 告 全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勝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閎宇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