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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6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0號

原告
燁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日昇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被告
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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