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0號原 告 燁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日昇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