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 告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倩惠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被 告 弈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元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