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3號
- 原告
-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倩惠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 被告
- 弈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元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