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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3號

原告
群立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椉
被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7萬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162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3,6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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