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 告 昇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輝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珠 被 告 顏榮琨即元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519 元(計算式:2,359,519 元+200,000 元=2,559,5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