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6號
- 原告
- 昇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皓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珠
- 被告
- 顏榮琨即元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519 元(計算式:
2,359,519 元+200,000 元=2,559,5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