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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告
昇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輝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珠
被告
顏榮琨即元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519 元(計算式:

2,359,519 元+200,000 元=2,559,5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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