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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158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589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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