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鐘盛文、蔡佩樺
- 原告盛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庚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 告 盛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盛文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被 告 宏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6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0,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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