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5號
- 原告
- 盛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盛文
- 訴訟代理人
- 呂宗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煜騰律師
- 被告
- 宏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6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0,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