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2號原 告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君 被 告 昆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1,6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