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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王婉如

  • 當事人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傅俊龍漢翔機電有限公司陳詠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8號原   告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俊龍 被   告 漢翔機電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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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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