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5號原 告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民 被 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 萬4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41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