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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7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告
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上列原告因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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