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上列原告因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5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但育緗